随着国家的高速发展,高等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。在高等院校,文革结束前毕业的教师差不多全部退休了,而文革后毕业的教师,许多还没有到退休年龄。国内外的博士,博士后越来越多地引进到教师队伍,年年的晋升职称,各种引进人材的计划,使得在职的教授,博士导师队伍越来越宠大。相应的博士生招生规模,在前几年大规模扩招,博士生培养规模达到甚至超过美国以后,扩招的步伐也开始放缓。这样,博士生的招生,也就慢慢形成了“僧多粥少”的现象。在我校,一个博士导师只能招0.7名博士。
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这日益紧张的博士生招生名额,考验着各个单位领导的智慧与品行。分配的方法,主要有二种,方法一:按上一年的科研工作业绩,及取得的头衔给定指标分配,业绩好或有头衔可以招二名博士生,业绩差的没有名额;方法二:考生与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近似平均分配博士生名额,每人最多招一个。
任何分配方法都有正反二个方面,方法一的优点,博士生分配指标与业绩挂沟,对博士导师更有激励作用,希望导师们为了拿到下年度的博士生招生指标,就必须出更多的有显示作用的科研成果,如高影响因子的SCI论文;若能拿到特殊头衔,如大江大河学者、千人,甚至院士等,不仅可以招一个,而且另外再补加一个名额的奖励。方法二的优点似乎是更公平一点,特别是对考生更公平一些。因为每个导师都有招博士的资格,则报考博士的学生就有更多的选择权。既然博士生是稀缺的资源,则考生更有权利选择优秀的,对学生比较负责,且能给学生提供更多生活补助的导师。报考博士的学生,年龄往往都不小了,若能让他们在选导师时有一定的自由竞争,就可以按自己的兴趣及将来就业的方向作出更合理地选择,也可为自己争取了较好的生活补助。导师支付了较高的经济补助,选择学生时也就更加谨慎,指导博士也能更加尽心,若不能达到博士毕业要求时,则能及时劝退那些严重超时的博士生。
虽然第一种方法有其合理的一面,第二种方法的公平主要是对博士生的公平。另外,在保证博士毕业质量的前提下,适当增加10-20%的博士招生量,但相应也就规定10-20%的博士生淘汰率,使博士生的毕业数量仍在控制的范围。我们还可以结合这二种方法,寻找更合理的做法。一方面按业绩,确定特别优秀的导师,最多可以招收二名博士生,而一般的导师,最多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生,但能不能真正招到博士生,还要看导师的“人品”,即有没有优秀的学生愿意选择这位导师。为防止博士生的招生数量大于允许招的博士生名额,学院可组织教授委员会对要读博士的学生进行择优录取。这样做的好处是博士生对导师的选择有更大的自主性,且能保证博士生的合理权益,同时,也可以让学校能招到真正优秀的学生来读博士,而不是象现在这样,选择了有博士生招生名额的导师就可能有博士读,否则,即使再优秀也没有读博士的机会。同时对博士生导师也是相对公平的,既体现了业绩优秀者可以多招生,又能体现若师德不行,也有可能招不到学生压力。
我下面的建议应是比较合理,也是比较重要的,但它也是比较难执行的一个问题。就象改革一样,一旦牵涉到那些“既得利益者”的利益,改革就会受到强大的阻力。这个建议是:每个博士导师,在读的博士生总人数必须有一个限制,如不能超过5人。即让那些跟在导师后面,读了四年,甚至五年,六年博士的导师,在这些累积的博士生总人数超过5人时,这些导师将自动失去招收新博士生的资格。这样,这些导师就必须作出一个选择,要么拿出更多的精力来指导博士生,让他们能尽快毕业获得博士学位;要么尽快地劝退那些兴趣不在做科研,但占了博士生名额的学生。这样做,还可以防止部分导师,将博士生看作廉价的科研劳动力而故意拖延博士生毕业的行为,从而能更好地保证公平,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!
来源:科学网 汪晓军博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