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|通知公告|政策文件|工作动态|先进事迹|典型案例|调查处理|年度报告
 
  通知公告
 
  工作动态
您的当前位置: 首页>>工作动态>>正文
 
教育部提醒考生组织作弊已入刑法 参加高考要诚信
2016-06-03 17:17  

2016年,刑法修正案(九)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。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,要诚信考试,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,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“助考”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,蒙受损失,抱憾终身。

刑法修正案(九)规定,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据了解,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,对于考试不诚信、违纪作弊的考生,将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,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,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;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。

对涉嫌违法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。刑法修正案(九)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来源:科学网

关闭窗口
   
 
 
科技部 | 陕西省科技厅 |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| TBT信息网 | 陕西师范大学科技处

陕西师范大学科技处┋ Copyright © 2012 By Scl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西安市长安区陕西师范大学行政楼四层 邮编:710062